《新济贫法》英国国会1834年通过的济贫法修正案 (The PoorLaw Amendment Act),与1601年的旧济贫法 (伊丽莎白济贫法)相对而称新济贫法。旧济贫法实施后,暴露出许多弊端,尤其是济贫税在教区常常被挪用,引起贫民的不满与反抗。1832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命令组织“济贫行政与实施调查委员会”,决心改革济贫行政,此次调查的结果被编制成一法案为国会通过,即新济贫法。新济贫法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停止院外救济,强迫他们回到贫民习艺所去; 在地方上,将原来由各教区掌握的济贫行政管理权废止,而将若干邻近的教区合并成立“济贫协会”,使济贫的基层管理扩大为较大的地方单位,贫民习艺所则成为地方单位的救济行政管理中心; 在联邦一级实行中央督导制,使济贫的执行权力集中于中央,成立中央济贫法实施委员会主持其事。新济贫法只是将济贫权力由分散改为集中,对救济对象来说,它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而强迫贫民回到条件空前恶劣的贫民习艺所去,则更引起贫民的反抗和要求改革者的抗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