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
指1952年下半年依据“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对原有工商税作出的变革和调整。也称为“税制修正”。为了解决当时“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问题,使工商税制基本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并自1953年元旦起施行。这次修正税制的原则有两条,一是保税,二是简化税制。其主要内容是:(1)试行商品流通税:
❶将货物税中国家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产品、棉纱统销税的征收项目纳入商品流通税征税范围;
❷实行一次课征制;
❸商品流通税的税率是根据贯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负担的原则设计的;
❹计税价格采用以国营商业机构批发牌价为标准的原则。 (2)修订货物税。(3)修订工商业税。(4)修订其他各税。修正税制执行的结果,达到了保税、增税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但在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简并税种,实行一次课征制,减轻了私营批发商的负担,加之推行中有些操之过急、工作过粗,一些条文修改得不适当,曾一度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市场物价的波动。对此,1953年1月15日,毛泽东给周恩来等写信说:“新税制事,中央既未讨论,对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亦未下达通知,匆率发表,毫无准备。此事似已在全国引起波动,不但上海、北京两处而已,究应如何处理,请你们研究告我。”周恩来看到信后,立即给毛泽东写回信,讲了处理办法。随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派人分赴各大中城市检查,并每天与各主要城市通话联系,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经过努力,执行新税制中暴露的较大问题,很快都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