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
指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无效经济合同依法审查和认定。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确认权。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的法律依据是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和1985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应从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为有效代理三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程序有立案、调查取证、制作无效合同确认书、复议程序、确认书的执行、确认监督六个步骤。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应采取慎重态度,划清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界限,划清无效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界限,划清经济合同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的界限,划清一般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以便于对无效经济合同进行适当处理。无效经济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只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应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库所有三种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