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学校教育法riben xuexiao jiaoyufa
1947年3月31日日本政府根据美国教育使节团的建议颁布的教育法规。废除了战前的双轨制学校体系,建立了单轨的“六、三、三、四”制。确认幼稚园是学校教育制度的最初阶段, 规定学校教育的基本法则一概适用幼稚园, 因此,新学制又称“K、六、三、三、四”制(K是幼稚园的英文缩写); 提出幼稚园的教育目的是以保育幼儿,促进其身心健康地发展,辅助家庭教育并奠定普通教育基础。幼稚园为实现目的,必须达到的目标是:
❶为了健康、安全和幸福的生活,培养日常必要的生活习惯,谋求身体诸机能协调的发展;
❷通过园内的集体生活, 培养幼儿积极参加的态度以及合作、自主、自律精神的萌芽;
❸培养幼儿正确认识和对待周围的社会生活事物的萌芽;
❹引导幼儿正确地使用语言,培养对童话、画册等的兴趣;
❺通过音乐、游戏、绘画以及其他方法,培养幼儿创作的兴趣。幼稚园的5个目标是参照小学先制定的目标, 又考虑到适合幼儿实际情况来定的。学校教育法规定了幼稚园教师的资格,将幼稚园教师的称呼由“保姆”改为“教谕”。教育法表明了日本根据战后民主主义教育观积极开展幼儿教育的趋势。它的立意是很明确的,一方面以幼儿的自发活动为基础,力图使幼儿身心都得到发展。另一方面,教师作为媒介,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从中充分促进幼儿身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