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权公民请求保护其住宅能够接受足够阳光照射的权利。接受阳光照射是保持身体健康的不可缺少的要素,而大量高层建筑紧邻而立,使一些住宅不能受到阳光照射,影响其居民的身体健康。70年代以来,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要求排除妨害、恢复日照的诉讼。日照权亦为若干判例所确认并成为一个学术上争论的问题。但其确切内容尚不明确,还未成为大多数国家普遍确认的公民权利。 日照权又称“自然采光权”。环境民事权益之一。指建筑物使用人享有获取日光照射的权利。最早见于1970年日本国会修订的 《建筑标准法》和《城市规划法》中,后为各国立法所仿效。主要内容是:(1)国家有责任通过立法限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 (间距),确保各类建筑物达到有益于人们生活、工作和健康的日照与自然采光条件; (2)在民事上,相邻关系人之间有义务保障自己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相邻人的日照与自然采光权益; (3) 建筑使用人在日照与采光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诉讼寻求司法保护。在中国,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这一环境民事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即在相邻关系中妨碍采光的,应排除妨害并可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