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自然中断“时效法定中断”的对称。在时效进行中因欠缺时效成立要件而引起的中断。时效自然中断和法定中断的区分,始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其后在不同程度上为大陆法各国民法所接受。引起取得时效自然中断的情况主要包括: 占有人中止占有或丧失占有,变和平占有为强暴占有,变公然占有为隐秘占有等。引起消灭时效自然中断的情况主要指权利人权利不行使状态因事件或事实行为而中止。学说中有认为: 时效自然中断具有绝对效力,其本质是时效不成立,其效力及于一切人;而时效法定中断仅具有相对效力,其本质是时效受到障碍,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继承人及受让人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