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的对称。又称“露名代理”。通常指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公开被代理人姓名身份的代理。代理人不公开被代理人姓名身份但表明自己具有代理人资格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也被称为显名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故又称直接代理。而在英美法系,一般被作为隐名代理。英美法理论上隐名代理的范围相当广泛。但法律后果也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我国,一般不区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依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代理的一个基本特征。 显名代理 ☚ 狭义代理 间接代理 ☛ 000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