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显然失去公正性、或非常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情形:(1) 畸轻畸重。(2) 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3) 反复无常等。例如,行政机关在基本同等情况下对甲的处罚和对乙的处罚非常悬殊,畸轻畸重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对具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的明显畸重或畸轻的行政处罚行为等。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有权判决变更。对一般处罚不当或处罚不当轻微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