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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法规。1941年8月13日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同年12月20日驻会委员会修订通过,1942年1月5日公布施行,1943年9月29日修补颁布。共7章25条。规定的原则有:实行平等自愿、一夫一妻制之婚姻原则;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及伙同娶妻。还规定了订婚、解除婚约、结婚、离婚、子女的抚养和保护私生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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