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选举权简称“普选权”。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条件限制的选举权。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政治口号,现已为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所确认。因各国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状况不同,选举权的普及程度亦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均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