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芳、曾志辉等流氓集团案
1986年2月~1987年5月,涟源斗笠山镇农民曾文芳、曾志辉纠合30余人,结成流氓集团,在斗笠山镇一带殴打群众,强索财物,调戏妇女,进行各种流氓犯罪共35次。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9月28日,以流氓罪对上述9名被告作出判决,被告不服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被告曾文芳、曾志辉量刑适当,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认为对其他7名被告量刑失当,撤销7被告的原判。判处被告曾飞跃、曾田芳各有期徒刑10年,谢茂松有期徒刑8年,盛永建有期徒刑7年,曾小兵有期徒刑4年,刘红雄有期徒刑3年,曾光分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