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办法。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发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共6章,分总则、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管理、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罚则、附则。
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为有机食品: 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通过本 《办法》 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❷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❸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 《办法》 规定,并根据其拟从事的有机食品经营活动的种类,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请下列种类的有机食品认证,取得相应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有机食品加工认证、有机食品贸易认证。
❹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其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在说明书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❺对违反本 《办法》 规定,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限期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