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家庭
男女双方未正式履行结婚手续而同居生活。在西方未婚同居很普遍。美国人口普查报告,1970年美国有52.3万个未婚同居家庭,1982年增加到186万个,增加了256%。在瑞典,未婚同居被视为变迁社会中的一种婚姻形式,差别只在于一纸结婚证书。美国一项对大学生为期九年的调查研究表明,大学生之所以采取同居,主要原因为:
❶协调性试验,是试婚的一种形式,结婚的前奏;
❷有过婚姻史的人同居是暂时的或永久的替代;
❸对伴侣的爱慕,
❹经济原因,为逃避家庭付税。据调查,绝大多数同居者都希望能结婚。在我国很多未婚同居则为事实婚。发生的原因有:
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出于某种原因,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未办法律手续就同居;
❷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有遗传疾病不能结婚者同居(这种情况较少);
❸受西方“性解放”、“性自由”的影响。在我国不论那种原因的未婚同居,都不符合道德规范,不符合法律政策,不受法律保护,不被社会认可。未婚同居,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看法。世界上很多国家认为,未婚同居是越轨的、不当的异性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