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的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躲避、逃匿,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的法律问题。机动车驾驶人逃逸,都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行为,逃逸者主观上有逃避义务、拒绝担责的故意,客观上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如果肇事者因为害怕受害人亲属的报复,临时躲藏起来,则不构成肇事后逃逸。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肇事者驾车逃逸,结果会因无法查找到车辆,而导致肇事车不明;一种是弃车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依此条规定,如果查明肇事车已参加了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肇事者驾车逃逸,无法找到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受害人的人身伤亡需要抢救、安葬的,其抢救、安葬等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对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也有义务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