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客体说关于破产财团性质的一种学说。主张破产财团是权利客体,权利主体为破产人。此说认为,破产宣告后破产人虽失去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仍是其所有人。破产财团虽在管理处分上形式独立,与仍属破产人支配的自由财产不同,但本身不具有权利主体性质,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活动不能视为破产财团权利主体性的表现。反对者认为,如破产财团仍由破产人为权利主体,则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的权利义务均应由破产人承担,这就产生诸多矛盾,如在破产人无效行为的撤销、其生活费用的交付等方面,出现破产人违背自由意志撤销行为或成为自己债务人的局面,唯有使破产财团为权利主体,才可解决这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