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李府尹判给拾银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李府尹判给拾银案 李府尹判给拾银案此案发生在明朝漳州。贫民林振家徒四壁,贫困潦倒。无以裹腹。年关时分前往东岳庙,拾得银两一包。林振大喜过望,买了许多酒肉食物,又回来拜谢岳学。匆忙中将余下的白银遗忘在祭台上。当他想起时,回到庙中遍寻不见,要去告官,正值知府封印,只好等到过年后。初三知府开印,林振便来呈请知府帮助查找。知府李载阳居官清廉,众口皆碑,只是此案有无,实难查寻。李知府便令林振回家等候,自己带着手下人特地到东岳庙察看,发现住在东岳庙旁的肖孔有嫌疑。李知府将肖孔传来审问,萧见知府已知真情,就如实承认是自己捡的,只用去了一点零头,原银尚在。李知府便将林振召来说:“你银有下落,但你是拾得别人的,他又是拾得你的,我今为你半分何如?”二人皆叩头致谢后,拿各自的一半了结。 ☚ 孟主簿明断争鹅案 孙县尹错判瓦盆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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