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李彦聪唆使杀人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李彦聪唆使杀人案 李彦聪唆使杀人案宋徽宗宣和九年(1121年),袁州百姓李彦聪唆使手下人何大殴打杨聪致死,袁州法官引宋律斗讼律中“即威力使人殴击而致死伤者,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律文,断李彦聪死罪。案子上报到大理寺后,大理寺的官员都以为是,唯独大理寺少卿聂宇力主以杖罪定断,于是大理寺将死罪改作杖罪。经刑部审核时,刑部以为不妥,改杖刑为斩刑。大理寺重议时,聂宇因守前断。案子报到中书门下两省,刑部特别申明,大理寺所断不当,经驳难后不改,若再问,恐大理寺还是坚持原断,拖延案子的时间,请两省与皇帝详酌裁断。而此时大理寺检出了元丰审问的断例作为根据,刑部只得同意断以杖罪。其后对大理寺中不执一议,而首尾两端的官吏给予降官和罚铜的处罚。该案在宋朝算不上大案,但中央司法机构的官僚在履行复核程序时,态度还是尤为认真的,其法治状态于此也可略见一二。 ☚ 丁籍为证案 立契盗卖未分产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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