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民
福建惠安人,1926年生。中央警官学校毕业。自1947年起在菲律宾从事国民党党务工作,先后任国民党菲律宾支部首席常务委员,台湾华侨商业银行董事与台湾友联产物保险公司副董事长等职。1972年兼任 “菲华反共抗俄联合总会” 常务理事和“菲华复兴中华文化运动推行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1963年1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九届候补中央委员,1976年11月、1981年3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十一、十二届候补中央委员,1988年7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1993年8月被聘为国民党第十四届中央评议委员,1997年8月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