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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武则天长安四年(公元704年)正月,宰相李迥秀(兵部侍郎、同中书门下三品)因颇受贿赂,为监察御史马怀素所知,马怀素乃当廷劾奏之。按唐律,官吏受人财贿,最多可处三年徒刑。又规定,官员犯徒、流之罪,可以官当刑。于是在二月,诏贬李迥秀为庐州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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