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缔结程序国家之间签订条约的全部过程。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1) 谈判。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约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具有参加条约谈判的全权。(2) 签字。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一些条约规定,签字之日即为生效日。(3)批准。国家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定。重要条约需经缔约国有关机关批准方能生效。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4) 交换批准书。条约经批准后,通常双边条约要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要交存批准书。除另有规定者外,双边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需要全体或一定数目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缔结程序谈判。有关各方为条约涉及的事项获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一国缔结条约的权力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谈判代表一般需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 “全权证书”。 签署。由全权代表在条约文本上签字。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代表签字即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 ❶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❷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 ❸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如无以上情形,条约于签署后须经批准后才生效。条约签署采取轮换制。 批准。指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条约是否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取决于条约的规定。 互换和交存批准书。条约批准以后,还需要互换或交存批准书,一般在互换或交存批准书后正式生效。 登记。根据 《联合国宪章》 第12条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和国际协定应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否则条约当事国不得在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中援引该项条约。 交换,接受,赞同或加入。国家还可以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件,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条约是否允许接受、赞同或加入,依原缔约国的协议决定。 保留。一国得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出保留。保留的内容不得为条约所禁止或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 ☚ 条约 外交人员 ☛ 000053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