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纳达宪法1974年2月7日格林纳达宣告独立时生效。主要内容: 格林纳达是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家。英国女王是国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总督作为代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议会。参议员13人由总督任命,众议员15人由普选产生,每届议会任期5年。行政权属于总督。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长。内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对议会负责。司法制度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进一步上诉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公民不分种族、出身、政治主张、肤色、宗教信仰和性别,享有生活、财产、人身、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的权利和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