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式长子继承制
家庭财产由最先出生的儿子即长子继承的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家庭的全部可继承遗产都将由长子来继承,而完全排除了其他子女的继承权。长子继承制是从诺曼底和英格兰的关于由兵役土地保有而取得封地的习惯法中发展起来的,此后这种法便成为一种普遍的惯例,并适用于所有土地。此外,在某些地方也存在着由所有的儿子分别继承土地的习惯。长子继承制的基本原则源远流长,并且,在苏格兰,直至1964年还依然生效。然而,如果由女性继承人继承土地,则不适用于长子继承制,而是由所有女性继承人平均继承土地。长子继承制现在对于荣誉的继承仍然适用,即指长子对于贵族头衔和其他显贵头衔具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