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欧洲联盟条约》1991年12月,法国、西德、英国、意大利、卢森堡、比利时、荷兰、爱尔兰、丹麦9个国家,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洲联盟”成立。至此,欧洲一体化构想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从1950年的“舒曼计划”算起,经历1951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1965年的“欧洲共同体”、到1993年的“欧洲联盟”成立,共53年的历程。此后,1997年6月在荷兰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于1999年5月1日生效;2000年12月,在法国尼斯欧盟首脑会议达成《尼斯条约》草案,2001年2月26日欧盟15国外长正式签署。上述3个条约的签订,完成了欧盟的诞生及其在经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府间内务与司法合作三大领域的发展,促进欧盟东扩(可能发展到包括中东欧、塞浦路斯和马耳他,至少27国以上)及欧洲未来政治体制的安排。 欧洲联盟条约参见“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条。 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见“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