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向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居民提供服务性劳动,为弥补其经费不足所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具有客观服务事实,表现为非盈利性和补偿性,只计算成本,不计利润。主要有:(1)医疗收费,如挂号费、手术费、透视费等;(2)检疫费,如卫生防疫、检疫收费、进出口商品检疫收费等;(3)教育收费,如学杂费、报名费、职工培训费等;(4)科研与技术服务收费,如技术咨询费、产品设计费;(5)技术检验费,如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计量器具检定费、电力设备及仪表检验费等;(6)其他收费,如气象服务费等。 对事业性收费,根据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