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废军人乘车优待暂行办法1955年5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颁发施行的中国第一个关于残废军人乘车优待方面的基本法规。共四条:(1)复员回乡或在政府机关、厂矿企业及革命残废军人学校、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等单位的革命军人乘车,凭军人残废证、证明表、荣誉军人证明书、抚恤证、荣誉证等残废证明文件购买客车票,可按半价现款收费;(2)购票时不须介绍信,所着服装的限制;(3)残废军人团体租用车辆时,也按军人半价现款收费;(4残废军人学校和残废军人教养院的管理人员,如本人非残废军人时,不适用此办法规定,均按一般旅客全价现款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