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死行窃之妻案
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四川省有一罪犯王富因其妻子偷婶子的稻谷,怒骂妻子,妻子持刀撒泼,该犯就夺刀,将妻子马氏戳伤致死。按夫殴妻致死者绞律,王富被判绞刑。秋审时,根据王富杀妻是因妻子偷东西,且持刀撒泼这一情节,判为缓决案,例准减等。因该犯家有祖父年已七十三,且家无次丁,于是请求留养。刑部认为,按照成例,只有夫殴死不孝有据,且妻子殴夫成伤,秋审时被判可矜案的案犯,才能根据亲老单丁律请求留养。今已死马氏虽然偷窃稻谷并持刀撒泼,但并未殴夫成伤;且该犯用刀将妻子戳死,不属可矜案,不应随案留养。其案子也只能待秋审时再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