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皇家袒免以上亲
罪名。《礼》云: “五世袒免之亲,四世缌麻之属” 皇亲国戚,理应尊敬,对于殴打皇家袒免以上亲者,唐律规定: 徒一年,伤人者,徒二年,打成重伤的,“加凡斗二等”。殴缌麻以上亲的,“各递加一等”。打死人的,斩 ( 《唐律疏议·斗讼》卷二一)。宋律称为“殴皇亲”,处罚同唐律。明律此条称为 “皇帝袒免以上亲被殴”,规定凡殴打皇家袒免以上亲的,杖六十,徒一年。打伤人的,杖八十,徒二年。打成重伤的,加凡斗二等,殴打缌麻以上亲的,各加一等。打成重残的,绞。打死人的,斩 ( 《明律集解附例·刑律·斗殴》卷二○)。至清代又改称为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具体处理与明律同 ( 《大清律例集注续编·刑律·斗殴》卷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