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券
亦称“银毫券”、“毫洋券”。广东、广西的地方性纸币。前者称“粤钞”,后者称“桂钞”。两广大量铸造银毫,毫券是代表银毫的纸币。常因滥发而贬值。实行法币政策后,两省政府各自宣布以省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用它来收兑本省银类,以示抵制。后财政部分别规定:1937年12月1日起,广西银行毫券一元折合法币五角,照常流通;1938年1月1日起,广东省银行和广州市银行的毫券一点四四元折合法币一元,照常流通,1940年6月改为粤钞一元折合法币七角。1942年7月1日法币统一发行后,广西银行还于12月发行合法币231万元的毫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