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的领导中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含警备区)、县(含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促进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