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两院之一,又称民族院。见〔苏联最高苏维埃〕 。 民族苏维埃又称“民族院”。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之一。按照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代表按下列名额选举产生: 每个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32人,每个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11人,每个自治州选举代表5人,每个民族州 (自治专区)选举代表1人。代表任期5年。由主席1人,副主席4人,及若干常设委员会组成。主席主持该院的会议、掌握内部活动程序和院内事务,并与联盟苏维埃主席轮流主持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民族苏维埃与联盟苏维埃权力平等,同等创制法律,共同行使最高苏维埃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