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郡姊弟争财案
西汉成帝时,沛郡有富翁,资财二千余万钱。他的小妻生子后去世,女儿又不贤慧。富翁病危时,思念其子年幼,恐与女儿争夺财产受到伤害,于是请族人立下遗嘱,全部财产留给女儿,只有一柄剑给儿子,但要等到满十五岁以后再交给他。富翁死后,其子至十五岁向姊求剑,遭到拒绝,到郡府诉讼。太守何武传讯其姊、姊夫,得其供辞,又阅读了遗嘱,对掾吏们说:富翁因为女儿凶暴强横,女婿又贪鄙,恐怕他们伤害小儿;又考虑到小儿当时年仅数岁,即使获得财产,也不能保护使用,所以暂且给与女儿,实际上寄托在她那里。剑代表着决断,限年龄十五岁取得此剑,是由于这时小儿已到成年,智慧、力量足以使自己独立生活。他估计女儿、女婿必然不会还给小儿宝剑,当向官府起诉,官府或许能够证察,实现他的愿望。想不到这平庸之辈怎么能思虑得如此长远啊!何武随后将全部财产判决给富翁之子,说道:女儿、女婿靠这些财产享受了十年温饱,已经是很幸福了。当时谈到此事的人都佩服他的断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