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贼产赏纠告者案
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天下盗贼繁多,甚至京城之中,闹市之上,有青天白日,公然行窃者;至于民间,也往往有以强力劫盗者。文帝深以为患,企望厉行严刑峻法以止盗,但收效甚微。于是下诏云:凡知有贼情,敢于举报纠告者,即没收贼家的产业,以赏纠告之人。此诏一出,“内外宁息”,果然贼情大减,取得一定成效。但其后不久,有些无赖之徒,专门等候在富家子弟出入的路上,故意在他们的面前假装遗失物品,待其偶然拾取,即将他擒拿扭送官府,以此手段,获取奖赏。而因此被诬陷者屡有发生,人数甚众。这种以“贼产”赏纠告者的法例,非但没能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反使人人自危,全社会笼罩在一片恐怖气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