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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代置。掌征渔税。《清史稿·职官志》: “河泊所大使1人,未入流,掌征鱼税。”
官名。职掌渔税、闸门、堤坝等事。明太祖洪武十五年( 1382 )定天下河泊所二百五十二所,所设大使,规定岁课粮五千石至万石者,设官三人;千石以上者设二人;三百石以上者设一人。清代沿用明制,官品为未入流,事实上仅在广东存留一处,掌管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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