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条例科条 科例 条流 条贯 条绪 统贯 法律条例:法比 法例 法则 刑法条例:发科 法规条例:制条 规则条例:格例 规律条例:律法 律条 科令 看病的条例:诊例 选拔、任用官员的条例:铨法 军中的各种条例规定:尺籍伍符 伍符尺籍 禁止某种行为的条例:禁例 旧有的禁例:旧防 禁戒性的条规:禁律 束缚人的死板的条例和规定:条条框框 过去的条例:旧案 苛刻的条例:苛例 繁苛的法规条例:繁法 条例简明质直:例直 (分条订立的章程、规则:条例)
另见:条文 准则 制订 遵守 执行 ☚ 政策 准则 ☛
规章条例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 规章条例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总则 共同订立、须要共同遵守的条文:约 双方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而订的共同遵守的条文:莂 合同 合约 判书 规章条文:规条 训教的规条:训规 有名无实的规章条文:空文 法令条文:文(舞~弄墨) 律科 玉科 格条 苛细的法令条文:峻文 科条烦琐:科琐 法律条文:律文 律条 金书 科条 法律条文和事例:律例 法律条文及成例:法例 处罪的科条:罪科 科罪的律文:罪文 宽大的科条:宽科 宽大不苛刻的律条:宽条 从前的法律条文:旧科 有制约作用的条文:律典 律则 治罪的律条:罪律 严苛的法律条文:重文 繁苛的法律条文:密科 (法规、章程等的分条说明的文字:条文)
另见:条例 法规 法令 执行 遵守 ☚ 条文 法令 ☛ 法例唐代法律著作,共有两部:(1)赵仁本撰,二卷(一作三卷)。赵仁本,唐陕州河北(今河南三门峡市)人,唐太宗贞观中擢殿中侍御史,高宗乾封初官详刑少卿。所撰《法例》风行一时,人多引以断狱,时议谓为折衷。后高宗览之,以为有碍执行律令格式,借口“烦文不便”,废而不用。其书宋时已佚,今唯见于《旧唐书·刑法志》及《新唐书·艺文志》所载。(2)崔知悌撰,二卷。崔悌,唐许州鄢陵(今河南鄢陵县)人,唐太宗贞观中拜中书侍郎,高宗仪凤中官户部尚书。所撰《法例》亦行于世,为明法学生读本。其书宋时已亡,今唯见于《旧唐书·经籍志》及《新唐书·艺文志》所载。
法例❶有关刑罚的具体运用的解释性规范。中国古代常与“刑名”合编在一处,称为“名例”,大体相当于刑法的总则部分。据《唐律疏议》解释:“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制。”最初源自李悝《法经》中的具法,其内容为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秦汉均称为具律。至晋司马昭秉政时,改具律为刑名、法例,并移置首篇。宋、齐、梁、北魏均有法例篇,北齐复为刑名,隋又改为名例。由于名例是诸律的总纲,自魏以来,均列在第一篇。唐代《永徽律》的名例篇计有六卷五十七条,规定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犯及合并论罪等。此后相沿至明清。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中也设有法例专章。中国现行立法中有关刑罚具体运用的问题均在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或者发布专门的解释性文件,不再采用法例的名称。 ❷唐代一种判例汇编的名称。唐高宗仪凤初年,详卿赵仁本整理隋朝旧比,汇编成册,定名为《法例》,并“引以断狱”(《旧唐书·刑法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