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1848年)又称《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1848年11月4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宪法宣布法兰西为民主共和国; 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博爱,以财产、家庭、劳动、社会秩序为基础; 人民有结社、集会和请愿的权利,有发表思想的自由,甚至还有免费受初级教育、职业教育和享受社会救济等权利。最高立法机关为直接普选产生的一院制国民议会,行使立法、宣战、媾和、订立商约和宣告大赦等权。总统为行政元首,选举产生,任期4年,掌握行政、军事、警察、司法等大权,并可以不经议会任免自己的内阁部长和其它一切官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