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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广州大元帅府拟设的文官考试种类之一。相当于普通文官考试,于首都或各考试分院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条例》规定,在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预科毕业者、在国内外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有与委任职以上相当资格并有一定任职经历者、曾办理各级审检厅书记官事务一年以上者,可以参加法院书记官考试。法院书记官第三试,由考试委员口演,令应试人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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