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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4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主管会计师的考试、证书颁发、业务上的监督管理,并有权进行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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