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办又称“签注”。由承办人在公文尾角或文书处理单上简要注记公文的处理情况(如是否办理,复文字号和日期等),以备日后查考。 注办将文件的处理结果由经办人在“文件阅办单”上或文件原文上作出简要注明,以备日后查考。公文处理中告一段落的标志。其内容应根据各个文件的处理情况而定。如承办的收文, 已经办复的要注明复文号、主要内容、受文单位、发出日期等;电话答复或当面交待的,应注明时间、地址、双方姓名和主要意见等;不需要答复或传阅的文件,应签注阅知。在文件归档前注办,可以使文件处理的过程留下必要、清晰、完整的记录,对文件整理和日后工作查考很有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