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法》Agrarian Reform Act in Thailand
泰国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法令。1975年1月泰国立法议会通过。泰国农村封建主义土地关系占统治地位,阻碍了农业生产发展。在1954年与1974年先后颁发过土改与减租的法令条例 。但都未得到贯彻执行。1975年的《土改法》规定农家每户可保有土地50莱(每莱等于2.4市亩)作自己耕种之用,经营牧场或农场者可保有土地100莱。限额外的土地政府有权按平均每莱2500铢(20铢等于1美元)的公价收购,然后分配给无地与少地的农民。改革的时间规定为10年。到1978年泰国已在32个府的79个县分配450万莱的土地给农民,主要是公有的荒地;政府发行第一批价值1亿铢的土地改革债券,收购到的私人土地约6万莱,占应予收购土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