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共和国宪法1982年1月11日由全国立宪议会通过。共8部分,43章379条。主要内容:洪都拉斯为民主共和国。年满18岁的洪都拉斯人为公民,享有选举权。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不得连任。禁止武装部队司令、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或国家治安部队高级将领、现役军人和在选举12个月前仍在职的任何其他武装部队人员当选为总统。立法权属于国民议会,议员任期4年。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和地方法院。公民有人身、言论、劳动、迁徙、宗教信仰和参加和平的非武装社团的权利和自由。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和罢工权。军队是职业的、非政治的军队。迄今,洪都拉斯共颁布15部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