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东银行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浙东根据地设立的银行。1945年1月浙东各界临时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浙东临时行政委员会和四明地区代表分别提出的议案,要求迅速建立银行,发行抗币,开展对敌金融斗争。大会决定创办浙东银行,发行浙东行政区本位币。同年4月1日浙东银行在梁弄镇开业。6日《浙东银行条例》和《浙东行政区抗币条例》在报上公布。根据《银行条例》的规定,浙东银行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由浙东行政公署任命董事9人组成,并指定吴山民为董事长兼总经理,郭静唐、陆慕云为常务董事,主持日常会务。董事会有议定或审定各项业务方针、计划、章则制度、总分行预决算以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人选等职权。银行基金200万元(相当于200万斤大米的价值),由行政公署拨给。浙东银行下设四明、三北分行,余姚、上虞等支行。
浙东银行开业后即发行浙东币,发行始终坚持浙东币1元的币值接近于1斤大米的价值。原定发行200万元,采用十足准备制度。政府库存金银和相当数量的公粮拨给银行保管,以保证币值稳定。浙东币与法币、伪币斗争中力争主动,一开始即规定浙东币与法币的比价为1:50,与伪储备券比价是1:300,以后随物价变动及法币、伪币贬值情况及时调整比价。因此,浙东币信誉很高,深受群众欢迎,成为根据地一切商品交易的本位币。
由于抗战后期形势发展迅速,根据地扩大,浙东币发行数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流通需要,因此,浙东银行三北、余姚及上虞等分支行还发行了各种临时兑换券,地方县区政府和商会也发有各种临时兑换券,这类兑换券以辅币居多。
1945年10月《国共代表会谈纪要》签订,中国共产党主动撤出广东、浙江等8个省区的根据地,政府将库存粮食抛售,收回浙东币,就地焚毁,浙东银行随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