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
❶股票票面要具备以下要素:股票字样,股票号码,股份企业名称并盖章,发行时间,股数,每股面额和发行总额,董事长签名盖章,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记名股票的股东姓名,股票背面的简要说明。债券票面应具备以下要素:债券字样,债券号码,发行企业的名称并盖章,发行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发行债券的时间和债券偿还期限,债券面额,债券利率,批准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债券背面的简要说明。
❷新建股份企业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至少有行为能力和一定经济实力的3个自然人以上共同发起,订立股份企业和发行股票的章程,共同签章;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成立股份企业以后,方可发行股票。企业股票发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未发行完的股票,原则上由发起人全部承购,但经股东同意,并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也可减少发行额或者退股。现有企业改为股份企业,要对原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核估、作价,折合成相应的股份。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帐面资产净值。超过部分必须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以同额资产作担保,承担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包括企业向本单位职工发行股票、债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书面报告。企业发行完毕之后,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企业股票(或债券)发行情况报告表》。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和付息、分红、还本,可以由发行企业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代理手续费用由发行企业与代理金融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违反《试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和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仍不纠正的,人民银行有权通知其开户金融机构给予制裁;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