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体系海商法有机联系的整体。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系看,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有三种不同的表现: (1) 作为商法的一部分规定在商法中。“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采此规定。如法国1807年的商法典规定;凡是航海的法律关系都规定是商业行为关系。(2)作为民法的一部分规定在民法中。未制定海商法或“民商合一”的国家,一般采此规定。波兰海商法典规定:本法典未规定事宜,民法中的规定适用航运中产生的民事纠纷。(3)作为海法的一部分规定在海法中。苏联等少数国家采用此规定。在中国,一般认为,海商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内容、范围和调整对象,海商法体系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