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核子原料方面民事责任公约1971Convention relatingto Civil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Martime Carriage of Nuclear Material1971年12月17日由阿根廷、丹麦等11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保证核能装置操作者应对海运核子原料期间发生核能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负完全责任的公约。《公约》规定,在海运核子原料发生核能意外事件造成损害情况时,除核装置操作者外,任何人不负责任;操作者的责任扩大包括运输工具和装置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