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为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条例。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颁布了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于该 《条例》。为了保护臭氧层,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社会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签署了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简称《公约》) 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简称 《议定书》)。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加入了 《公约》 和 《议定书》。我国认真履行 《公约》 和 《议定书》 规定的义务,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成效显著。根据 《议定书》 的要求,我国在2030年前完成所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