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列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指违法行为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损害其名誉、荣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在影响所及范围内,以公开形式承认侵害过错、澄清事实、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恢复未受损害时社会对其品行、才能或信用的良好评价的责任措施。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法律不要求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就要承担该种责任。此外,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害,除赔偿损失以外,也不排除相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一种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 ☚ 消除危险 继承 ☛ 00002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