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为保证涉外仲裁裁决的履行,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提请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法院,对被诉人的财产采取的保护方法。涉外仲裁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拍卖、变卖,保存价款。人民法院决定扣押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实行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人民法院对被诉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被诉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发布解除查封、扣押命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或者监督单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