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的一般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涉外经济活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主要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2)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 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5)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 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7) 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8)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9)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商检条款,规定进出口到货、交货的商品检验时间、地点、方法、标准与检验机构;(12)免责条款,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13)适用法律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此外,还可以在合同中订立合同的担保和标的保险条款,该法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