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兼经制两浙、江东路差遣名。于杭州置司。
职源北宋宣和三年,方腊起义所过江浙诸郡,难以征收常赋,遂于六月十一日置此官(《宋会要·职官》42之22、《通考·职官》16《经总制使》)。
职掌掌淮南、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路七路财赋及按察七路监司官、州县官,经战火州县许辟除官吏(除廉访使之外)(《宋会要·职官》42之23、24)。
品位以资政殿学士(正三品)文臣差充(《朝野杂记》甲集卷11《经制使》)。序位在都大制置发运使之上。
编制一人(《宋会要·职官》42之24)。
简称与别名❶发运使、经制两浙江东路。《宋会要·职官》44之45:“宣和三年六月十一日,诏发运使陈亨伯经制两浙江东路。”《宋会要·职官》42之23:“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经制两浙江东路陈亨伯”。 ❷大漕。《通考·职官》16《经总制使》:“(宣和三年)诏除陈亨伯以大漕之职经制七路财赋。”《宋会要·职官》42之22:“(宣和三年六月十一日)可选委陈亨伯以大漕职事经制两浙江东路。江、淮、荆、浙、福建诸司财赋,许听亨伯移用。” ❸经制使。《朝野杂记》甲集卷11《经制使》:“经制使者,宣和间陈亨伯资政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