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为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而制定的条例。1995年8月8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183号发布了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自同日起施行,该 《条例》 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 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2000年淮河流域各主要河段、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现淮河水体变清。河南、安徽、江西、山东四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该 《条例》分别制定实施办法。